誰種了我的地?
(記者:孫鈺 蒲城融媒:耿盼 武志遠 樊樹琦)土地是農民的根,一年到頭就靠這些地來增加收入。可蒲城縣永豐鎮村民趙某的地卻突然被別人搶種了,讓他煩心不已。

家住蒲城縣永豐鎮峪河村的趙某在2012年與永豐鎮溫湯村五組簽訂了80余畝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15年,可從2022年開始卻出現了變故。

原告 趙某:到2022年這村干部換了,組長和支委換了,說我的合同是作廢合同,把我這地搶占了。
趙某看著自己的地被別人種了,心里很不是滋味,就找村上、鎮上交涉。
原告 趙某:咱以合同為依據,讓村干部還有包隊干部調解,說好了把地退還給我,但是他又反悔了。

無奈的趙某一紙訴狀將種了他地的常某父子起訴到了蒲城縣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子后,孫鎮法庭的法官們第一時間和原被告交談,趙某也提出了自己的訴求。

蒲城縣人民法院孫鎮法庭法官助理 肖旭:原告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對涉案土地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要求二被告賠償土地承包損失和經營收益損失。
案件受理后,鑒于該案的特殊性,為妥善化解糾紛,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定紛止爭,承辦法官多次帶領法庭干警前往事發地,對承包地的界限、現狀等進行實地勘察。

蒲城縣人民法院孫鎮法庭 庭長 李斌:通過我們的勘察和了解之后,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答辯我們的開庭舉證質證辯論之后,法庭認為,這個案件的合同協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經兩次開庭審理,孫鎮法庭就該案糾紛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等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某、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下一次農作物耕種前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妨害原告趙某的正常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且被告常某還應在上述期限前返還占用原告趙某承包的土地并恢復原狀;
二、由被告常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土地承包費損失5740元,經營收益損失20500元,共計26240元。

判決下達后,被告常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蒲城縣人民法院孫鎮法庭 庭長 李斌:在此,我們法院向所有的群眾或者當事人提示,遇到糾紛的時候,尤其是遇到這種土地承包權益糾紛的時候,我們要尋求合理合法的方式,向有關部門鎮村或者最后向人民法院進行協調,請求解決,不能通過自己私人的這種行為來去破壞或者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渭南廣播電視臺
編輯:牛靜
初審:張歆 焦俞鑫
終審:樊瑋
編輯:牛靜